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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检察院成功办理凌某某系列虚假诉讼、

虚假仲裁执行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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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本来以为都是我自己的钱,用在哪里都一样,现在才知道通过假诉讼、假仲裁,对抗法院的执行是违法犯罪”, 2016年3月底,凌某某在看守所内自白,面对检察官十分后悔。

  

事情要从2015年6月说起,海安县南莫镇政府对低产出、高能耗的小窑厂等零散土地实施复垦、整治,凌某某经营的砖瓦厂也在关闭拆迁的范围。

南莫镇政府与凌某某签订了《关闭补偿协议书》,约定给予砖瓦厂关闭补偿款280万元。然而这笔大额补偿款,对债台高筑的凌某某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砖瓦厂关闭拆迁的消息一传出去,砖瓦厂的债权人王某、董某等即因买卖合同、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全镇政府的拆迁补偿款。

2016年初,王某、董某等人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镇政府送达了要求划拨拆迁补偿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工人们也在多次索要劳动报酬无果后,纷纷聚集到南莫镇政府要求处理。

僧多粥少,拆迁补偿款不仅不足以支付王某、董某的债权,工人的劳动报酬更是无从谈起。

  

“既然王某、董某可以通过诉讼、执行的方式来分配拆迁补偿款,那么我为什么不可以这么操作一下呢?”为了能减少向王某等人支付的款项,凌某某计上心来,决定通过虚增工人劳动报酬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履行。

他开始着手安排人员制作工资表等证据材料,并将外部的借款、往来欠款一并混入工资表,同时将自己父母、岳父3人的劳动报酬虚增数倍。

随后,安排他人作为工资表上所列人员的代表,超过退休年龄的40人去法院诉讼,没达到退休年龄的29人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为了尽快获得可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2016年1月27日,凌某某在仲裁机构跟工人达成协议,约定砖瓦厂在3日内支付乔某等29人的劳动报酬合计35万元政府债_重庆市武隆仙女山新区债权资产定融项目;2月2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包括凌某某父母、岳父在内的40人的诉讼迅速作出裁判。由砖瓦厂支付其劳动报酬合计40万元。

随后,乔某等69人即根据相应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优先分配拆迁补偿款。面对有限的拆迁补偿款,以及来自债权人和工人的共同施压,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时间陷入了僵局。

  2016年3月,海安县检察院民行科接到群众举报,称工资表上有的人并不是砖瓦厂的工人,申请执行工资的人员有假。

  海安县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通过走访知情人士,调取企业工商登记、调阅诉讼卷宗,并分析作为诉讼和仲裁案件中关键证据的职工工资表,甄别出申请仲裁的29人中的7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40人中的3人,确非砖瓦厂的工人;以及凌某某父母、岳父等3人的劳动报酬被虚增数倍的犯罪事实。

  海安县检察院依据查明的以上事实,对涉及虚假的6件民事判决、1件仲裁调解书执行案件,向海安法院分别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向县仲裁委发出纠正错误仲裁文书并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同时将凌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6月,海安法院对虚假仲裁调解书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机构决定撤销仲裁调解书中虚假的部分。6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海安法院裁定再审后,于同年11月全部改判。凌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成为南通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第一人。

  

  判

  决

  书

2017年6月15日,经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安县法院一审以凌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来源:海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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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第一人。    判  决  书2017年6月15日,经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安县法院一审以凌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来源:海安检

    2024年02月17日 08:14
  • 月15日,经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安县法院一审以凌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来源:海安检察

    2024年02月17日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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